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颐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3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牟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玉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颐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刘晓琴

审判员丁飞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恽妍霞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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