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颐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3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牟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玉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颐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刘晓琴 审判员丁飞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恽妍霞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