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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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农氏品、***、***、***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农氏品、***、***、***损失人民币74348.8元。 三、驳回原告***、农氏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83元(原告申请缓 交),由原告负担736元,被告黄显勇负担1102元,被告***负担745元。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 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