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河南齐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DLCN15293的《附购买选择权之融资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编号为DLCN15293的《附购买选择权之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供应商河南齐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DMU50五轴加工中心两台、ecoMill1035立式加工中心一台、Milltap700立式钻攻中心一台);

三、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1,823,475.50元(已抵扣保证金456,000元)、截至2017年5月12日的逾期利息43,718.81元,以及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17年5月12日的应付未付租金691,405.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四、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等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

五、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对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3元,减半收取计10,94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41.50元,由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30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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