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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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511881014559408账号的资金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若上述账号资金不足,在不足部分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简城镇滨江北路670号1栋1单元5层1号房产【房房产证号:川(2020)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1064**,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