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浙江镜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镜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15日止为4090781.84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90000元;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的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868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08号3号楼1单元9-1号、9-2号、9-3号、9-4号、9-5号、9-6号、9-8号、9-9号、9-10号及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08号3号楼2单元15-4号、15-5号、15-6号、15-8号、15-9号、15-10号、15-11号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42788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浙江镜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21元(已减半,包括原告预缴44934元及原告已付申请费24187元),由被告浙江镜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