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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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6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6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41855元; 三、被告河池市宜州区联顺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0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25570元,由原告***负担10523元。鉴定费49600元由***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5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