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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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9)黔232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9)黔232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3004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处理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