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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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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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云平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兴义市富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华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顶效开发区国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顶效开发区国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由被告顶效开发区国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3563.17元,利息1228490.7元,并偿付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逾期罚息以及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9993563.17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月利率8.7127‰再加收50%确定;复利,以未偿付逾期罚息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前述逾期罚息利率确定。);

二、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巨鑫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贵州巨鑫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项款项欠款本金2000万元及该本金对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天瀛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黔西南州天瀛担保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项款项欠款本金500万元及该本金对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义市富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兴义市富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项款项欠款本金500万元及该本金对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南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华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县云平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贵州华南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华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县云平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第一项款项欠款本金及该本金对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七、驳回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173.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巨鑫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天瀛担保有限公司、兴义市富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华南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华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县云平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28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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