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 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A[住房]字[茂名分]行[河西]支行[2012]年[11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256119.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茂名市滨海新区*******城市花园绿中海一街28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房地权证茂房字第**000803**积:642.98平方米]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93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