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楚雄源泰矿业有限公司
禄丰源泰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楚雄源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反担保保证金1643970元(款交本院);

二、由被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楚雄源泰矿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的利息损失404089元(款交本院);

三、由被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7.6%计付原告楚雄源泰矿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借款反担保保证金164397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款交本院);

四、驳回原告楚雄源泰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4元,减半收取计11712元(原告楚雄源泰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23424元,退回原告楚雄源泰矿业有限公司11712元),由原告楚雄源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69元(已交),由被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43元(未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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