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包头市第三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4579.72元、营养费7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护理费6507元、误工费73932元、鉴定费2090元、伤残赔偿金15322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62元,由被告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负担5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