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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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4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22472.75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5945.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35元,由上诉人***负担412.4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22.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