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拓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4民初6345号 原告:福建拓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伟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彩凤,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建拓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拓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福建拓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灵婧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彦琪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