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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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34073.01元及利息(利息以23534073.01元为基数,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588755.08元; 四、原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环宇花园项目A、B栋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3534073.0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13.04元,由原告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13元,由被告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1800元;鉴定费367239元,由原告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97元,由被告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1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