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 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昊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7,34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5,700.80元; 三、被告上海昊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80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8,6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69.50元,由被告上海昊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65.50元,被告上海昊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