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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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就南昌县房屋征收六大责任区安置房第二标段(小蓝开发区玉沙安置点B区)工程成立的合伙于2018年11月5日解散;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合伙出资款481214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伙收益445704.5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20860元,由原告***负担42255元,被告***负担786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43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450000元,由原告***负担170000元,被告***负担28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