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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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第七项; 三、天津开发区蒲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特瑞得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茂鑫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开发区蒲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特瑞得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茂鑫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飞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宁夏银色能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甘肃飞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宁夏银色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甘肃飞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4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飞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圣远达贸易有限公司、兰州欣源昇农贸有限公司、兰州威利宏达农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蒲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特瑞得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茂鑫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色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700元,由天津开发区蒲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特瑞得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茂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58525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负担193087.5元,由宁夏银色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9308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