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云C×××××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9440元(已经扣除垫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负担201元,被告***负担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