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略阳县恒康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位于略阳县城北街略阳县XX大厦XX楼XX层XX号商铺的查封,并终止执行;

二、第三人略阳县恒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办理所购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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