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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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支某设计费100万元; 二、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某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68元,由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568元、被告芜湖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