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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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霄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嘉讯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11162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嘉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霄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