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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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达州市宏昇矿业有限公司 镇巴县仁村乡煤矿 达州市洪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民终767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02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 二、镇巴县仁村乡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达州市宏昇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46064.24元和利息6974.37元,并从2016年7月22日起以本金2246064.24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达州市宏昇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镇巴县仁村乡煤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反诉案件受理费共计96729元,由达州市宏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8690元,镇巴县仁村乡煤矿、***、***、***负担580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706元,由达州市宏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3480元,镇巴县仁村乡煤矿、***、***、***负担352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