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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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475.36元(医疗费237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在投保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0元(修车费24975.00元、停运损失费32620.00元、拖车费1050元);在投保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788.52元(误工费1488.40、护理费140.12元、交通费160元)共计赔偿原告***人民币6263.8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6645.00元(修车费24975.00元、停运损失费32620.00元、拖车费1050元共计58645.00元,扣除交强险赔偿的20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7500.00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400.00元退回给原告***,剩余400.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