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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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3288.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3027元,被告***负担3359元(被告***负担的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