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 嘉兴市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本金44990.58元,及2018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按《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及《担保借款补充协议》、个人业务凭证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合并计算后的综合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嘉兴市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对抵押的被告***名下的江铃牌JX7006BEV汽车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嘉兴市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