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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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市和嘉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9)粤0402民初84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9)粤0402民初84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请求以珠海市香洲区金逸路298号4栋1单元801房对案涉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对珠海市和嘉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负担;珠海市和嘉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