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山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冠县瑞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乐味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原告保山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损失132325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二、67件(1675KG)受损魔芋粉残值由被告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处理,收益归该保险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保山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定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征收1473元,由保山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3元、被告被告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30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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