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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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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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伊创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4,956.3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伊创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65,877.65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伊创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39.90元,由被告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84.98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7,237.93元;司法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08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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