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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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中石油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13928.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元,原告***、***负担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