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尾款5372032.33元及利息(以5372032.3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04元,由被告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7-6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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