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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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40号民事判决;

二、马鞍山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56286.21元及利息(利息以9464963.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3日止;以14256286.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256286.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601元,由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6017.51元,由马鞍山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583.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39.99元,由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841.62元,由马鞍山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698.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30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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