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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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宇成置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9年6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支付的诉讼代理费用5万元。 三、被告***、***、江苏宇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列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的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5元,由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宇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