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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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新疆享誉达利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款72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新疆享誉达利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款263135.2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新疆享誉达利物流有限公司赔偿29237.25元; 被告新疆睿嘉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赔偿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阿布力米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新疆享誉达利物流有限公司赔偿125302.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7元,由被告***负担2720.9元。被告阿布力米提负担11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