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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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中安钢贸园D区南项目工程停工期间(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5月16日)损失1000874元;

二、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费812000元及自2017年9月2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17.4的年利率自2017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折抵的中安钢贸城D北区8楼东区1294.63㎡和西区1294.63㎡的房产交付给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指定的人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764元,由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382元,由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38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司法鉴定费84995元,由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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