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承担原告潘海欧强险责任内的:医药费1万元(医药费26,937.4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4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合计38,337.47元)、伤残赔偿金等11万元(伤残赔偿金64,220.20元、误工费28,033.50元、护理费9,627.78元、交通费1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609.28元,合计128,658.76元),合计12万元(此款打入被告***卡内)。 被告***赔偿原告潘海欧强险外的:医药费28,337.47元、伤残赔偿金等18,658.76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鉴定费2,730.00元,合计52,726.23元的70%,即36,908.36元,该赔偿款中扣除其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26,437.47元,生活费200.00元,为10,070.89元。 被告***对被告***的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的修车款3,600.00元由原告潘海欧承担。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十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中华人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7.00元,减半收取1,453.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