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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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典当本金95400元,支付利息19857元,共计115257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以95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2367元,由被告***负担2383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