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万和隆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万和隆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814.94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万和隆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596.21元。 以上被告***共给付乌鲁木齐万和隆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款项5411.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乌鲁木齐万和隆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万和隆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负担2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