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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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凤台县金河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0元及利息4075500元(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共计40075500元;后续利息从2020年3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6000000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票据号为231××××12018062621386467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票据权利; 三、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凤台县金河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15元,由凤台县金河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128元,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