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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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586,515元;

二、被告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6,586,51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对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569.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5,569.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智富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30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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