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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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仁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1202185156741)。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括复息、罚息,按《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1202185156741)的约定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1日止尚欠的利息为6191.27元,剩余利息以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对本案判决中被告***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