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宜江木业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江木业商行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土地在价值相当于12735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查封支付宝资金、财付通资金、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予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9-15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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