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宜江木业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江木业商行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土地在价值相当于12735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查封支付宝资金、财付通资金、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予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