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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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2000元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支付26913.6元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被告***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1534.4元。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284元,由被告***负担12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