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05民初2813号

原告: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薇,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邻居。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5616.8元,违约金834.09元,合计6450.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伟、陆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支付原告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费5616.8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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