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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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05民初2811号 原告: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薇,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6201.6元,违约金1032.57元,合计7234.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伟、陆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支付原告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费6201.6元及违约金(1、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欠付物业费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当月应付物业费163.2元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按月分段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该期间累计欠付物业费4569.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欠付物业费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当月应付物业费161.5元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按月分段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