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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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市闸北区商业建设投资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7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59,41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34,713.5元; 四、被告上海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押金56,000元; 五、反诉被告***支付的押金56,00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上海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36.28元,减半收取为3,418.14元,由原告***负担2,353.14元,被告上海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56.58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52.58元,反诉被告***负担2,5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