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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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二、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湛江康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1623252.55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截止至2014年2月9日,尚欠利息263664.8元;以本金11623252.5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2月1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在月利率2.5%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时段,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时段,则按月利率2.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在月利率2.5%超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时段,则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未超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时段,则按月利率2.5%计算); 三、变更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湛江冠城贸易有限公司对湛江康城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湛江冠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湛江康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20元,由湛江康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2902.4元,***负担981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