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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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 衡水九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九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截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252541.67元及后续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自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九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截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2278812.57元及后续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自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九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2525416.75元及后续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自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四、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九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前履行清偿义务的,可依法在清偿责任的范围内申报债权;若在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履行清偿义务的,应扣除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五、驳回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84元,由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九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对其中的8352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