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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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裕宝堂中西药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18,44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7.8元,由上诉人***负担15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负担616元,被上诉人***负担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