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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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63200元给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09.35元,保全费由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342.85元,由***、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56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45元,由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77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