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新风企业集团大连亿特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蓝帆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辽宁新风企业集团大连亿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蓝帆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4848.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54848.8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0元,减半收取12810元,由原告苏州蓝帆精密部件有限公司负担390元,由被告辽宁新风企业集团大连亿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9-24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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